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家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簡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即 邱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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