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023號聲請人 吳宗翰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姚世佑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足額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