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3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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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

            2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柯柏實   

           送達地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3段

276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春美 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春美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債權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宇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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