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許芷菡 被告 楊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法官陳建宇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