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祥億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素月 被上訴人喬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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