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98號聲請人 吳華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 吳春霖 、吳華英、 吳瑀璉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05年8月9日以同一事由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聲請人所提蓋有收狀章之民事起訴狀繕本附卷可稽,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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