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李嘉玲 被告 許惟綸 (原名 許慧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90號詐欺得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巫淑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