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列相關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97年4月29日定期補正,該通知於97年4月30日合法送達代收人甲○○,有該通知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件: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請與銀行協議書,並表明協議之條約內容、已履約期數及毀諾時間、原因。
三、補正債務人清冊。
四、補正聯徵中心所提之債權人清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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