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98號
原 告 陳三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
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未記載即係書狀
不合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者,應認起訴不合程式,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起訴並未記載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而被告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為「 蔡尚華
」,其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3年5月7日死亡,有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蔡尚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
依上規定,本件應予裁定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