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 趙玥維 訴訟代理人 蔣東霖 被告 吳岱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曾以108年度補字第1047號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50,000元,且經原告據以繳納裁判費16,345元。惟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原告以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822、2835建號建物為被告所設定之2筆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而被告於同一期日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尚有本金8,950,000元及計算至106年8月30日之已發生利息1,324,
936元,且原告尚積欠上述房地之過戶稅金692,844元。因被告所稱之房地過戶稅金顯非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74,936元(計算式:8,950,000+1,324,936=10,274,9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64元。原告已繳納16,345元,尚不足86,1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