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張雅雯
黃和君 被告 刁如茜
刁煒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564,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原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747元,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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