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3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17日,以92年度竹簡字第7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3年5月8日執行完畢。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1038號、96年度竹北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嗣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以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7年1月23日始執行)
(二)然乙○○仍不知悔改,又於96年3月8日凌晨約0時許在新竹縣新埔鎮寶石山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96年3月9日晚上9時40分許,其駕駛懸掛與車籍資料不符車牌之車輛在新竹縣○○鎮○○里○○鄰○○道路為警盤查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黃美盈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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