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於97年5月8日繳清罰金而執行完畢;且為乙○○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97年10月23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台中市○○區○○街○○號3樓之1之住處,甲○○與乙○○因故發生口角後,將煮熟之麵條擲向電腦之鍵盤與螢幕(毀損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行不起訴處分),乙○○見狀隨即拿起數位相機欲攝影存證,詎甲○○竟萌生普通傷害之犯意,於出手制止乙○○時,徒手抓傷其右手,致其受有右上臂6處以上直線形抓痕、右前臂近手腕處0.50.5公分破皮及無名指關節0.40.4公分破皮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台中巿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雖不爭執於上述時地與其夫即告訴人乙○○因故發生口角,而將煮熟之麵條擲向電腦,並於告訴人持數位相機拍攝時,雙方發生肢體衝突等情節;惟矢口否認前揭傷害告訴人之犯行,辯稱:當時她因衣衫不整,才出手阻止告訴人拍攝,然反被告訴人壓制在地上,告訴人所受傷勢應即為壓制她時所造成,非其蓄意傷害而來云云。經查:(一)告訴人於警詢時所言被告在前開時地與其口角後,將煮熟之麵條丟擲到電腦鍵盤及螢幕,其欲持數位相機存證時,遭被告徒手傷害等陳述,業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審核告訴人上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反法定程序之情事,而適合採為證據,故有證據能力;(二)而上開告訴人所指訴雙方因故爆口角後至發生肢體衝突之過程,除被告有無徒手傷害告訴人成傷乙節,尚待斟酌外,餘均為被告所是認,並有現場照片3張及檢察官之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佐(勘驗告訴人於事發時以數位相機所拍攝之畫面,被告確有出手拉扯之行為),故足認屬實;(三)再者,告訴人稱其為被告出手傷害後,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等語,業據提出台中榮民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1紙為憑,核與所訴相符,並因雙方當時確有肢體衝突之事實,已得證有如前述,本院因認被告應有告訴人所言傷害之行為無誤,上開矢口否認犯行之辯解,尚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傷害其夫之家庭暴力犯行,已足可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被告曾於95年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並於97年5月8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等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其受上述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細故傷害其夫,確有不是,亦無反省以坦承犯行,態度並非可取;惟告訴人所受傷害僅為抓痕及2處輕微之破皮,對其身體健康之危害著實不大,反觀被告因本件衝突而受有左肘挫傷、右肘2處挫傷併皮下血腫、前胸4處挫傷併皮下血腫等傷害,有林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附卷可參,已付出較重之代價,告訴人也表示就本件若對被告科處罰金刑並無意見,遂再基於盡力維護其等婚姻之圓滿完整,及考量本案發生之原因、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等一切有利、不利之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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