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錢文華 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附表:
┌───────────────────────────┐│1.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0年9月8日至105││年9月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2.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9月至105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9月至105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3.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4.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年9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5.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6.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3年9月至105年9月)內為││下列行為:││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7.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