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未成年人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4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未成年人甲○○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長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