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莊德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以震 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883,8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依原告所陳,買賣關係乃存在於弘崴企業有限公司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之間,且不給付買賣價金者亦為「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而非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以震」;為何原告不以「弘崴企業有限公司」為原告(其自己為弘崴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買買之法律關係、對「樺碩光學眼鏡有限公司」起訴,而以買賣雙方之法定代理人為原告及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實欠明瞭,原告亦宜具狀陳明,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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