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4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粘建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 粘建中 」(非粘建平),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