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09號債權人 陳文龍 上列債權人陳文龍因與債務人 邱振展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借據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3張遠期支票金額為新臺幣1,850,000元,總額為新臺幣4,850,000元,台端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855,000元,金額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