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刑智上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韋德昌被告林文財被告曾茂鈞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志勇 律師
蔡明叡 律師被告 徐江南 被告 陳竑廷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
汪哲論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范智達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