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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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邱豐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嘉民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