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宗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移轉合法通知債務人吳宗瀚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影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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