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228號
債權人 李柔萱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心茹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主文所示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