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8號原告 張欣怡 被告 涂智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方鴻愷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