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抗告人 顏子軒
顏子崴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顏健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王惠珠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石勝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