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966號聲請人 楊立欣
楊志中 共同代理人 謝華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慶福 之子輩 楊林如華 載有死亡事實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死亡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楊立欣、楊志中之印鑑證,並於聲請狀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或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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