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32號聲請人 游宏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愛瑪實業有限公司/ 朱冠臻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12年1月17日500,000元NK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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