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恩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恩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黃文昭法官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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