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675號債權人 鄭如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正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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