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9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銘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鄭豊保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聖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595,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