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黃玉祥 債務人 蘇瑞雄 債務人 蘇國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蘇瑞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蘇瑞雄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國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