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 王天生 被告天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籍設基隆○○○○○○○○暖暖辦公室(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楊富裕 劉鴻隆 劉江美華 戴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天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基隆市○○○路000號,此有其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基本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116頁),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