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4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陳仁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4年12月29日止,尚積欠消費本金新臺幣8,896元。
(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