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聲請人 林賢鋆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1)×10×51=5,61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5,147,330元,但查聲請人年約60歲(53年生),目前領有任職於「欣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貸、水、電、瓦斯、手機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另請提出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2年所得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八、請補正提出因償還債務向信德代書、創鉅有限合夥、安立當鋪、永信當鋪等借款每月須支付本息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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