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39號聲請人 陳玫君 代理人 陳盈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14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7+1)×10×51=4,080。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協商自始未開始」,聲請人應說明協商自始未開始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740,762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9年生),目前任職於「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收入約32,000元,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其父母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又其酌定每月負擔父、母扶養費共5,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