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8號聲請人 鄭志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10×51=5,10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於97年8月19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458,058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7歲(66年生),近二年每月平均有37,538元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每月薪資所得37,538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另其駕駛之計程車車輛所有權為何人所有?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租、水、電、餐飲、生活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3千元」等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還款數額之空間?【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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