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高興宗 被告 高文政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高文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高興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中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雖由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於民國109年9月7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前揭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