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林政勳 相對人 蔡尚均 法定代理人 林佑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被繼承人 蔡鴻謄 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蔡鴻謄於10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34年5月5日止,清償方式為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並約定如被繼承人蔡鴻謄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得視為債務全部到期。惟被繼承人蔡鴻謄已於109年5月1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9年8月6日辦畢繼承登記。詎前述借款僅繳納本息至109年6月5日止,其後即未再依約繳納,尚欠本金2,420,93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約定相對人應立即清償全部欠款。又相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蔡鴻謄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被繼承人蔡鴻謄之遺產,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切結書、放款應收利息及明細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安南區安中段5432525.6610000分之73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02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八層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1979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八樓之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71.9771.97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7.32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安中段201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含停車位編號36,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共有部分:安中段201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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