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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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智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泰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泰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次查本院為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附表一編號2、二編號2)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判決確定前所犯。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係竊盜罪案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請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27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就有期徒刑、罰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附表一:受刑人王智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0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4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4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3號

附表二:受刑人王智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3年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0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3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8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5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4年4月22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21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13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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