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鈵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羚菁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