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4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宇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宇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