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4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宇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宇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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