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紹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變更報到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紹庭原於民國114年7月3日晚間科控報到之處分,變更為114年7月4日晚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庭為中國國民黨中常委,本應依原科控裁定遵期報到,但因民國114年7月2、3日須到台北參加黨內會議及活動,恐不及返回高雄住所,請將7月3日晚間變更為7月4日晚間報到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科控裁定後,均有確實遵守,本院斟酌 聲請內容,為免影響被告開會致難以遵期報到,應可依其 所請,將114年7月3日報到日期改為同年月4日。惟其餘強 制處分仍未改變,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