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債權人陳華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程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請均自退票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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