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告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1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5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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