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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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黃品貞 (原名 黃淑華 )相對人 羅丑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即本院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14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各1份(影本)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