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啓煌
陳沁琳
一、債務人楊啓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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