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算壹日│├──────┼──────────┼──────────┤│犯罪日期│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97年度速偵字第4575│署97年度偵字第30276││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9520號│97年度簡字第10573號││事實審├──┼──────────┼──────────┤││判決│97年11月24日│97年12月24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7年12月19日│98年2月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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