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姿僖選任辯護人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尤柏燊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8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