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晏臻(原名吳美純)
何偲瑋鄭子成 陳克平 邱顯忠 傅龍華 蔡耀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0000
0號、104年度偵字17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晏臻、何偲瑋、鄭子成、陳克平、邱顯忠、傅龍華及蔡耀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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