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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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488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相對人 李慧蘭 相對人 葉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付款地係於臺中市,有卷附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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