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33號上訴人 吳紹瑜 住金門縣○○鄉○○村○○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2樓 蘇芯儀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
居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景翔 住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被上訴人 林芸如 住金門縣○○鄉○○村○○0號
居台北市○○路○段○○○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訴字第30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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